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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叉人被击毙,叉车 击毙

发布时间:2024-09-08 01:13:45 叉车 0次 作者:机械设备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叉车叉人被击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叉车叉人被击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烟台叉车肇事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肇事司机具体犯了哪些罪呢?

事件恶劣,影响极坏,破坏公共财产,故意伤人,违反交通规则,每一项犯罪都是特别严重的。

叉车叉人被击毙,叉车 击毙

事件描述:25日早上7:20左右,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公交车车终点站附近发生一起男子驾驶叉车撞人事件,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果断开枪将嫌疑人击毙,并有现场目击者称,嫌疑人曾驾驶叉车撞毁一警用摩托车。

首先,他驾驶叉车时逆行时顺行,违反交通规则。其次,撞毁护栏等,属于破坏公共财物,撞死一人,十余人受伤,这是故意伤害,更为过分的是撞毁警用车辆,属于袭警。

该男子行为恶毒,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故意伤人而试图袭警的情况下,多方警告劝阻他都至若茫然,警方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至于说该男子具体犯了那些罪,本次袭击事件该如何定性,案件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希望网友不要谣传事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2018年6月25日7时20分,一名中年男子开着一辆绿色小型叉车,由烟台市芝罘区自化工路自西向东开到幸福中路,疯狂袭击过往车辆。

一位路旁的超市老板目击了全程,她看到那辆叉车一路横冲直撞,见车就铲,一度高举着铲起来的黑色汽车不放。在特警赶到前,几位烟台市民还曾不断拿起路旁建筑用的砖头,向驾驶位置丢掷,希望阻止叉车司机。 烟台公安和特警、消防均赶往现场。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现场1人被撞身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路边护栏被撞碎十几米。

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

因案件还在调查当中,暂无更多情况披露,有关案犯的犯罪动机、前因后果现在还没有更多资料。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为现场民警点赞!感谢警方的当机立断,避免了更多人受伤甚至送命。

更要为几位勇敢市民点赞!感谢他们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敢地制止歹徒行凶作恶。

事件发生后,又有一些人留言说什么要深挖社会原因,这真的是颠倒黑白,不知好赖!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管受到了多大委屈,凡是冲无辜群众下手的,都是暴恐分子,都决不可同情,决不能原谅!

在冲向群众的那一刻,事件的性质就完全变了,以不特定老百姓为侵害对象的人,都死有余辜、罪无可赦。

在警方公布案情之前,大家还是不要瞎议论。


仍然还有一些好事者质问造成这个事件的社会原因,我只想问你,你如果遭遇不公,也会报复社会、乱杀无辜吗?

冤有头债有主,该找谁就找谁。

不去找该找的,冲无辜群众下手,这样的人死有余辜!

这个毫无人性的叉车司机,真的罪不容诛!

直到目前,也不知道这个家伙的动机,为什么要仇视社会,为什么要作出这种人神共愤的事情来?

这种以不特定对象为侵害目标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种犯罪危害性极大,此案的后果--死亡一人,受伤十几人,即能说明问题。

出警人员的当机立断,将其进行当场击毙,挽救了潜在的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这样的结果,笔者当然是拍手称快。

在此事发生时,据说有见义勇为的市民,拿着砖头准备制止叉车司机,如果市民的行为对其造成伤亡的后果,那也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行凶者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叉车司机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如果致其死亡,也与其行为的后果相当,不属于防卫过当。而且法律还规定无限正当防卫,对于这种行凶杀人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犯罪分子身亡,那也是其咎由自取,怪不得他人!

个人观点:

无论肇事司机犯了什么罪,但是目前其已经被击毙的情况下,再来讨论其实没有什么意义。我更好奇是什么事情让这位肇事司机冒死开着铲车去撞人然后还被击毙,因为这件事情当中的蹊跷之处还是比较多的:

  • 1、如果是报复社会,为何不开轿车而是开铲车?(铲车周围没有玻璃,不能保护自己)
  • 2、为何在警察多次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停止其犯罪行为?从其行为来看更像是但求一死的决心;

但从这两点来说,我认为本案当中的王志华的行为就难以理解,当然关于其为何开铲车撞人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为准。

如果铲车司机未被击毙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其构成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不管因为什么事,用这种报复社会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实为不智选择。

时间:6月25日7时20分

事情经过:烟台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车终点站附近,一人驾驶叉车疯狂撞人,马路护栏被损坏,路人捡起砖头石子砸向叉车司机。

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目前事件造成一死多伤,凶犯所犯杀人罪那是肯定的,当然凶手已经死亡,但法律并不会放过他,法律将会追讨其经济赔偿问题,在这件事情中有多辆汽车被损坏,还有后续伤员问题。


这次民警的果断开枪,挽回了许多损失与人员伤亡,这必须点赞。

大家要坚决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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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生故意持刀伤人事件,伤者的医药费该由谁来承担?

类似事件,到最后基本上都由当地兜底了。

从法理上来讲,医药费当然要由凶手负责到底,在承担法律后果的同时,还要对死伤者和家属负责,不止要承担医药费,还要承担包括死者的丧葬费、父母养老、儿女抚养等很多叠加费用,以及后期延续费用。

不过类似事件的凶手,一般都不具备负担经济赔偿的能力了,而行凶者又是社会自然人,是成年人,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连个连带责任的单位都没有。所以当这种情况发生后,当地要跟在后面擦屁股,基本上最后都给妥善处理了,安抚家属,积极善后。

其实有类似事件发生后,责任方又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时,最后的担当无一例外都要落到当地头上。

目前十名伤者,已经有两人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沉重哀悼。

无论是死亡还是受伤的人,他们都何其无辜,仅仅因为上了这辆车,就遭受了如此的灾难,可以说十分不幸,让人心疼。

而对于这个暴徒,无论是处于报复社会,还是精神不正常,这样的行为必将遭人唾弃,

面临应有的后果,这个后果除了刑事责任,还有就是民事责任。也就是受伤人员的医药费。

医药费由加害人承担,公交集团也应承担部分

毫无疑问的是这笔费用是由加害人承担,但是这时候会有人说加害人没有钱怎么办?

首先针对,本提问,公交车集团在民事责任上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因为他们有对乘客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会面临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本案由第三方加害,因此公交车集团责任并不会太多。

法律没规定当地会兜底救治,在的确没法获取赔偿,或者紧急无力救治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金

提问中说,有人说会有当地兜底负责,但是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地就一定会兜底这个事情。

我也没有搜索到相关类似事件,最后都是当地部门出钱解决。一直以来这一块都没有明确规定,都处于难题当中,如果有,希望大家留言。

反而当前状况是,不少受害人,因为加害人没钱承担医药费,而大部分自己承受了。

唯一靠边的,面对加害人无力赔偿的时候,可以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救助,类似提问中这样的情况,就是司法救助金。

什么是司法救助金

也就是需要你符合条件,并且经过申请和审批才能够得到,而不是政府会主动想当然的给你提供,

里面规定了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也就是作为被害人自己也的确没钱给付)
  • 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要求的是加害人没钱赔偿,如果有钱赔偿是得不到的)

救助金一般不超过当地36个月月平均工资总额,会根据实际损失,家庭具体经济状况来衡量。

并且如果最终加害人的钱得到了执行,有钱赔偿,会进行响应的扣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叉车叉人被击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叉车叉人被击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