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叉车撞人,男子开叉车撞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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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开叉车撞伤人根据劳动法,我要负责吗?
分情形,如下:
1、开叉车撞人,如果开叉车的司机是受雇于单位,则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开叉车的司机是受雇于个人,则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对赔偿纠纷,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扩展资料: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在处理用人单位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案件中,要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1、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2、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过失的情况下,让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大部分责任。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标准是:只有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者单位的授权范围,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才享有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参考资料:
烟台叉车肇事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肇事司机具体犯了哪些罪呢?
事件恶劣,影响极坏,破坏公共财产,故意伤人,违反交通规则,每一项犯罪都是特别严重的。
事件描述:25日早上7:20左右,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公交车车终点站附近发生一起男子驾驶叉车撞人事件,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果断开枪将嫌疑人击毙,并有现场目击者称,嫌疑人曾驾驶叉车撞毁一警用摩托车。
首先,他驾驶叉车时逆行时顺行,违反交通规则。其次,撞毁护栏等,属于破坏公共财物,撞死一人,十余人受伤,这是故意伤害,更为过分的是撞毁警用车辆,属于袭警。
该男子行为恶毒,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故意伤人而试图袭警的情况下,多方警告劝阻他都至若茫然,警方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至于说该男子具体犯了那些罪,本次袭击事件该如何定性,案件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希望网友不要谣传事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2018年6月25日7时20分,一名中年男子开着一辆绿色小型叉车,由烟台市芝罘区自化工路自西向东开到幸福中路,疯狂袭击过往车辆。
一位路旁的超市老板目击了全程,她看到那辆叉车一路横冲直撞,见车就铲,一度高举着铲起来的黑色汽车不放。在特警赶到前,几位烟台市民还曾不断拿起路旁建筑用的砖头,向驾驶位置丢掷,希望阻止叉车司机。 烟台公安和特警、消防均赶往现场。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现场1人被撞身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路边护栏被撞碎十几米。
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
因案件还在调查当中,暂无更多情况披露,有关案犯的犯罪动机、前因后果现在还没有更多资料。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为现场民警点赞!感谢警方的当机立断,避免了更多人受伤甚至送命。
更要为几位勇敢市民点赞!感谢他们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敢地制止歹徒行凶作恶。
事件发生后,又有一些人留言说什么要深挖社会原因,这真的是颠倒黑白,不知好赖!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管受到了多大委屈,凡是冲无辜群众下手的,都是暴恐分子,都决不可同情,决不能原谅!
在冲向群众的那一刻,事件的性质就完全变了,以不特定老百姓为侵害对象的人,都死有余辜、罪无可赦。
在警方公布案情之前,大家还是不要瞎议论。
仍然还有一些好事者质问造成这个事件的社会原因,我只想问你,你如果遭遇不公,也会报复社会、乱杀无辜吗?
冤有头债有主,该找谁就找谁。
不去找该找的,冲无辜群众下手,这样的人死有余辜!
这个毫无人性的叉车司机,真的罪不容诛!
直到目前,也不知道这个家伙的动机,为什么要仇视社会,为什么要作出这种人神共愤的事情来?
这种以不特定对象为侵害目标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种犯罪危害性极大,此案的后果--死亡一人,受伤十几人,即能说明问题。
出警人员的当机立断,将其进行当场击毙,挽救了潜在的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这样的结果,笔者当然是拍手称快。
在此事发生时,据说有见义勇为的市民,拿着砖头准备制止叉车司机,如果市民的行为对其造成伤亡的后果,那也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行凶者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叉车司机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如果致其死亡,也与其行为的后果相当,不属于防卫过当。而且法律还规定无限正当防卫,对于这种行凶杀人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犯罪分子身亡,那也是其咎由自取,怪不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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